发布:2026-10-16 13:36:55更新:2026-10-16 13:36:56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时,法院会结合现有证据划分事故责任,本文结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5)苏1012民初735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事发无监控、原告无法陈述事发经过,公安机关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12民初735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事故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划分是结合现有在案证据推导得出的。

真实案例简述

2023年8月,高某某驾驶登记在苏州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233国道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因事发地点无监控设施,陈某某伤势严重无法陈述事发经过,公安机关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前期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陈某某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4866.18元。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应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周德时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事发经过,但法院依然结合车辆碰撞痕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事故责任作出了划分。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陈某某横过斑马线时未做到安全谨慎驾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最终酌定高某某承担70%的责任,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10304.55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责任划分,能起诉吗?

一般规则是:可以正常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只要满足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即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满足起诉的基本条件,实践中法院都会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符合一般规则。

被扶养人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一般规则是:仍可以主张,但需要扣除被扶养人已经获得的固定生活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导致的扶养能力损失,如果被扶养人已经享有固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部分待遇已经覆盖了部分生活需求,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本案中原告母亲每月享有245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院计算时扣除了该部分金额,最终支持了9380余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而非原告诉请的20230.5元,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事故发生后如果条件允许,第一时间要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包括车辆位置、碰撞部位、周边标志标线等,同时留存现场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如果事故后伤者被送医无法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后续也要及时收集周边商铺监控、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尽可能还原事发过程,帮助法院划分责任。主张误工费时,如果没有正规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也可以收集工作证明、同行证言、经营场所照片等间接证据,就像本案原告一样,法院也会参照行业标准支持部分误工费,若完全不提供任何证据,很可能无法获得误工费赔偿。
主张各项损失时一定要对应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医疗费要保留好所有票据、用药清单,护理费要保留好护工协议、护理费发票,伤残鉴定要通过法院委托,这样鉴定结论更容易被各方当事人和法院认可。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正规的护工护理费票据,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直接予以认可,就是证据充分带来的利好。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012民初73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0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周德时律师提醒,上述均为本案裁判适用的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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