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后,赔偿标准该按哪里的标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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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侵权行为地标准计算赔偿。本文结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0民终1252号生效判决,分析单方鉴定效力和赔偿标准适用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民终125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卞某对孙某单方委托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应否准许,二是赔偿标准应适用江苏省还是浙江省标准。基于本案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了卞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适用浙江省标准和不重新鉴定的结论。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受卞某雇佣,在浙江省湖州市从事拆运印花机的工作,2022年12月,孙某在搬运印花机配件时,配件滑落砸伤右足,诊断为右足多发趾骨骨折。伤愈后孙某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按照浙江省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卞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应当重新鉴定,且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江苏省标准。
单方委托的鉴定,对方不认可就一定要重新鉴定吗?
周德时律师认为,不是只要对方不认可单方鉴定就必须重新鉴定,这是实践中常见的误区。
从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只有当对方有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单方鉴定意见的时候,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如果只是单纯不认可结论,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鉴定结论不符合行业规范,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在本案中,卞某仅口头不认可鉴定结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违法情形,且鉴定意见符合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因此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提供劳务受伤,赔偿标准到底按哪里算?
一般规则层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护理费,法律允许参照侵权行为地标准计算,而非必须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误工费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但该条款是授权性规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更符合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标准。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浙江,孙某长期在浙江务工,浙江的务工报酬标准、护理标准均高于江苏省,适用浙江标准更能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实践中,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收入标准更高的地区,也可以主张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这符合侵权责任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要到位。发生提供劳务受伤后,首先要固定劳务关系的证据,比如和雇主的聊天记录、工牌、工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很多受害者受伤后因为无法证明存在劳务关系,导致维权受阻,这是最常见的踩坑点。其次,如果要主张按照非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一定要提前收集好侵权行为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该地区的证据,比如居住证、务工证明、租房合同等,否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风控可以有效避免大额损失。个人雇请工人提供短期劳务时,建议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很少的保费分散大额赔偿风险;提供劳务的一方,工作时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时留存好自己的收入证明,方便后续主张误工费。
第三,关于鉴定的诉讼策略,如果雇主不配合共同委托鉴定,受害人可以先行单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定纠正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可单方鉴定的效力,不用一定等到起诉后再申请鉴定,可节省时间成本。周德时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本文建议为同类案件的一般指引,具体处理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民终1252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5月3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有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