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14 09:38:41更新:2026-10-14 09:38:4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且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50%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周德时律师结合高邮市人民法院(2025)苏1084民初8066号生效判决做实务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84民初8066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均驾驶机动车、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均为机动车且负同等责任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以及保险公司要求一并处理对方车损的请求能否支持。周德时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一并处理车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4年8月,原告陈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与被告姚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高邮市交叉路口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姚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姚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某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平安保险某某公司辩称,其已赔偿姚某的车辆损失,要求在本案对陈某理赔时予以扣减。第三人紫金保险某某公司陈述,其通过道路救助基金为陈某垫付医疗费29602.94元,要求在赔偿款中直接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的车辆损失属于姚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陈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最终认定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23584.16元,平安保险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1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924584.16元,由平安保险某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即462292.08元,合计赔偿643292.08元,其中29602.94元返还给紫金保险某某公司,余款赔付给陈某。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同等责任下,赔偿比例一定是各担50%吗?

一般规则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通常为各承担50%;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一般会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存在小幅差异。本案中双方均为机动车,故法院按50%划分责任,符合一般规则。

保险公司能直接扣减对方车损的赔偿款吗?

一般规则下,对方车辆的车损属于对方车主单独的财产损失,与本方伤者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如果已经向对方车主赔付了车损,应当另案向本方责任人追偿,不能直接在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中扣减。本案的处理符合该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划分的核心证据,事故发生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拿到正式的责任认定书。如果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服,要在法定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复核的,复核申请将不被受理。另外,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你工作性质、收入情况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陈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事发前从事木工工作,法院才按照行业标准支持了其误工费主张,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误工费标准可能会大幅降低。
  • 事前风控建议:所有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原告驾驶的是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如果本次事故中姚某一方存在人身或财产损失,原告就要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这会大大加重原告自身的赔偿责任,非常不利。另外,如果事故后有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医疗费,垫付方有权要求在赔偿款中优先返还,起诉时要将垫付方列为第三人,方便法院一并处理。

周德时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趋势,同类案件可以参考本案的处理逻辑,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自身事实调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主张权利。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84民初806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2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与现行有效法律一致,无新旧法衔接问题。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所属律所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52409027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周德时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8652409027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