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26 09:50:54更新:2026-10-26 09:50:54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欠薪后逃匿并非一律不构成犯罪,本案结合(2020)苏1084刑初第129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分析两罪的构成要件与数额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裁判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0)苏1084刑初第12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被告人姜某欠薪后逃匿,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将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的31万余元从犯罪总额中扣除,最终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十万元,姜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欠薪后无力支付逃匿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扬州市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大米加工,被告人姜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

2012年以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累计拖欠13名员工工资合计155万余元。2019年3月,姜某为逃避支付拖欠工资,逃匿至上海市等地并更换手机号码,致工人无法联系。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公告,通知姜某限期支付工资配合调查,姜某一直未予配合。

此外,2012年起,姜某授意员工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粮农、周边村民公开宣传公司可吸收存款并承诺还本付息,利息高于银行,先后向71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44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360余万元。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无力支付劳动报酬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有支付能力,只要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构成本罪。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发现实践中很多企业经营者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我确实没钱支付,就不会构成犯罪,这种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姜某及辩护人提出公司系无力支付并非故意不支付,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姜某明知欠薪却逃匿致工人无法联系,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配合,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的故意,即使无力支付也符合本罪构成要件,该裁判符合现行刑法规定。

哪些金额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额中扣除?

一般规则层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只有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金额,才应当依法从犯罪总额中扣除,比如已经清退的金额、不属于吸收存款性质的款项等。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共有82人吸收存款47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其中11名粮农的31万余元,本质是公司拖欠的粮款,粮农没有主动存钱到公司获取利息的意愿,也不知道公司可以吸收存款,双方还是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所以依法扣除该部分金额。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已经民事诉讼的金额应当扣除的意见,法院未采纳,因为犯罪已经既遂,民事诉讼只是集资参与人的事后救济途径,不影响犯罪成立,该裁判思路符合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办案视角与实务提醒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要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辩护中要逐笔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仔细区分是正常的民事欠款还是非法吸收的存款,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款项要坚决提出扣减申请。本案中法院依法扣减31万余元,就是因为该部分款项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这直接减少了犯罪数额,对量刑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企业经营风险防控建议。企业经营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欠薪时,千万不要选择逃匿,应当主动和工人沟通,向劳动部门说明情况,协商分期支付等方案,只要不逃避,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企业经营需要资金时,千万不要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哪怕是向客户、周边村民吸收,只要符合「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面向不特定对象」三个特征,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触碰刑事红线。

第三,诉讼策略提示。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姜某如实供述,法院也依法从轻处罚,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真心悔罪的行为人是有利的。

提醒各位当事人,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以上建议仅作参考,具体问题请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0)苏1084刑初第129号
  •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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