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3 10:26:19更新:2026-09-13 10:26:20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参与电信诈骗集团不一定都判实刑,具体要区分主从犯和犯罪情节。本文结合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1)苏1081刑初1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对4名核心组织者主犯均判处实刑,对8名普通工作人员从犯均适用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共同出资设立境外诈骗公司的后勤负责人是否应当认定为主犯,以及具备自首、退赃情节的主犯能否适用缓刑。

本案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9月间,张某某、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经事先商议,在境外成立网络诈骗公司,购买APP代理权后招募八名工作人员,分设多个部门实施诈骗。犯罪模式为:工作人员伪装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骗取信任后引诱被害人下载APP购买彩票,再通过后台操纵数据让被害人亏损,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经核实,共计有17名被害人被骗,涉案总金额56.84万余元。

四名核心组织者分别负责不同部门运营,其余八名被告人为普通销售人员、后勤辅助人员。所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后认定,四名核心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八名普通工作人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四名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八名从犯根据参与程度不同,分别被判处一到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共同诈骗中怎么区分主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一般规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周德时律师认为,电信诈骗集团案件中,通常组织者、出资人、核心管理者会被认定为主犯,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工作人员一般认定为从犯。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刘某某虽然仅负责后勤保障,但他是共同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诈骗公司的核心人员之一,作用和其他主犯相当,因此法院认定其为主犯,这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

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境外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难度大,社会危害性相对更高。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四名主犯正是因为到境外实施诈骗,且诈骗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即使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从宽情节,法院也没有对四人适用缓刑,符合上述规则。而对于从犯,法院结合他们的犯罪作用、退赃认罪情节,依然适用了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办理同类共同诈骗案件,首先要重点审查证明被告人地位作用的关键证据。比如出资凭证、分工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如果被告人确实只是普通员工,仅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出资、管理,一定要及时收集提交相关材料,争取认定为从犯,从犯身份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缓刑。无论主犯从犯,积极退赃退赔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本案中所有被告人都退出了违法所得,这是法院最终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哪怕是主犯,积极退赃也能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对于从犯来说更是获得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普通人要警惕境外“高薪招工”的陷阱,很多电信诈骗团伙会招募普通工作人员到境外工作,很多人不知道参与的是诈骗犯罪,稀里糊涂就触犯了刑法,哪怕最终认定为从犯适用缓刑,也会留下犯罪案底,影响个人和家属的未来。如果发现误入诈骗团伙,一定要及时脱离并主动投案,争取自首情节,获得最大从宽。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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