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管理售假工作室,会被判实刑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帮人管理售假工作室不一定都要判实刑,本文结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刑初235号生效判决,周德时律师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与辩护要点。
核心争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0)苏1084刑初23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任某1被判三年六个月实刑,任某2被判三年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任某1是否构成自首,以及从犯任某2能否适用缓刑。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任某1在福建省莆田市设立微商工作室,通过微信招募客服、下级代理,对外销售购进的假冒多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售金额合计600余万元。被告人任某2为获取固定工资报酬,按照任某1安排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案发后两人退出共计199万余元违法所得。任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虽有翻供,但一审庭审前最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任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被抓获归案就一定不构成自首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果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除非嫌疑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否则通常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任某1的全部犯罪线索,之后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因此法院认定任某1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即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线索,也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自首,具体需要结合个案的到案证据判断。
认罪认罚就一定能获得缓刑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但具体从宽幅度以及能否适用缓刑,需要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退赃退赔情况、悔罪表现等综合认定,不存在签了认罪认罚就一定能缓刑的情况。
周德时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误解,误以为只要签了具结书就一定能拿到缓刑,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本案中任某1和任某2都认罪认罚,最终只有任某2因为是从犯、积极退赃才获得了缓刑,任某1作为主犯销售金额巨大,仍然被判处实刑。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质证要重点关注到案经过。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任某1构成自首的核心争议,就是到案经过的证据细节。司法实践中,很多嫌疑人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不清楚,即便一开始是被抓获,辩护人也要仔细审查到案经过中有没有嫌疑人主动配合、自愿归案的细节,如果存在相关细节,仍然可以积极争取认定自首,进而获得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第二,要警惕帮工行为的刑事风险。很多人出于朋友情面,帮亲戚朋友的生意打工、做管理,不清楚对方实际从事的是售假、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不小心就成了共犯。建议个人在入职或者帮朋友做事时,一定要核实工作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发现涉及违法犯罪,应当及时退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是打工不会追究责任。
第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要积极退赃。退赃退赔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酌定情节,本案中任某2退出了全部涉案款项,也是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原因。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从犯尽量提前退赃,能大大提高获得缓刑的概率。
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的处理趋势,区分主从犯做到宽严相济,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从犯适用缓刑,体现了当前的裁判政策。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苏1084刑初235号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月27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