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离职后撤回单位不认可,能要违法辞退赔偿金吗?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到达单位后不能撤回,单位不认可撤回不构成违法辞退,结合扬州中院(2024)苏10民终1162号劳动争议案解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民终11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又撤回,用人单位不认可撤回,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欠付工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基于本案陈某某已经提出离职申请且该申请已经到达某A公司,撤回行为发生在申请到达之后,不符合意思表示撤回的法律规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某A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方面,采信陈某某根据过往工资转账记录算出的月平均工资6000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A公司支付陈某某欠付工资24000元,驳回陈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结合本案来看,劳动者一旦提交离职申请且单位收到,再反悔撤回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这是很多劳动者容易踩的坑。
真实案例简述
陈某某2020年7月入职某零售行业A公司,担任门店店长一职,2022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按门店绩效发放,合同约定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2023年6月28日,陈某某在第三方工作平台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填写为门店管理-工作氛围问题,提交申请后陈某某就不再到岗上班,7月1日陈某某退出了门店工作微信群,7月3日陈某某又在该工作平台操作撤回了离职申请。某A公司不认可陈某某的撤回行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因陈某某主动离职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关于2023年3月到6月的欠付工资,陈某某主张自己月平均工资6000元,四个月合计24000元;某A公司主张按绩效计算四个月工资只有18094.84元,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结合陈某某提交的全部工资转账记录,算出陈某某月平均工资约为6000元,判决某A公司支付欠付工资24000元,驳回陈某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从这个案件里能看到,证据保留对劳动者来说有多重要,如果陈某某没有完整保留工资转账记录,法院就没办法采信他的主张了。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离职申请提了之后还能撤回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属于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同时到达才能发生撤回效力。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以为只要自己还没走,提了离职也可以随便撤回,这是错误认知。本案中陈某某的离职申请已经在2023年6月28日到达某A公司,7月3日才撤回,已经不符合撤回的时间要求,所以不发生撤回效力,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自然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的问题,本案裁判和一般规则一致。
工资数额有争议,举证责任谁承担?
在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计算依据是单方制作,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提交的完整工资发放记录的,法院会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合理工资标准。本案中某A公司虽然提交了自己计算的工资表,但属于内部单方制作,不足以推翻陈某某提交的两年多的工资转账记录,所以法院最终采信了陈某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遇到工资标准争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存离职前12个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记录,不管是银行流水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都要完整保留,标注好转账用途,只要转账记录能体现出稳定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没有相反的充分证据,法院一般会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对于离职撤回,一定要注意,如果确实要撤回离职申请,一定要确认单位有没有收到原离职申请,撤回的通知一定要在单位收到原离职申请之前发出,并且保留好撤回的书面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邮件、书面通知的签收记录等,避免因为时间不对导致撤回无效。
第二,事前风险提醒。劳动者离职一定要考虑清楚,书面离职申请一旦发送给单位并且到达单位就立即生效,不要一时冲动提了离职又马上反悔,否则很容易陷入“已经离职”的被动局面;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离职的时候,也要注意留存员工的离职申请、沟通记录、工资计算依据等证据,避免因为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不同案件事实细节不同,以上为同类案件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民终1162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免责声明: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