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后对方没履行,还能起诉吗?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补缴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主张原劳动关系权利?本文结合(2026)苏10民终2265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6)苏10民终226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包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案涉《和解协议》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对包某关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应工资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包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认定案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包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包某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解除;2.某某公司为包某补缴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的社保,若社保部门无法补缴,则某某公司支付1万元社保补偿金给包某自行缴纳;3.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包某30万元,涵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所有费用,解决双方全部争议;4.某某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双方所有争议彻底解决,包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
协议签订当日,某某公司支付了30万元,包某签字确认并出具收条再次承诺放弃后续主张权利。后因社保部门无法办理补缴,某某公司于2025年9月向包某支付了1万元社保补偿金。包某随后起诉,要求某某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1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包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包某败诉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包某已经签字确认了和解协议以及收条中的放弃权利承诺,二是包某无法举证证明和解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某某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和解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协议都无效吗?
一般规则来看,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才会被认定无效,部分条款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和解协议无效。周德时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只要协议中有某一条不对,就要求推翻整个协议,这种主张通常很难得到支持。比如本案中,包某主张协议试图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实际上协议只是约定了无法补缴后的替代履行方式,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存在条款无效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便真的有个别条款无效,只要不影响协议整体的效力,法院依然会认定协议有效。
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协议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这一规则的适用有前提:劳动者确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做检查。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属于这类岗位,仅仅以未做体检为由主张解除协议无效,法院不会支持。本案中包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此该主张不成立。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留存协议原件,若对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要及时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比如本案中包某主张用人单位未补缴社保,但用人单位已经举证证明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金,完成了履行义务,包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根本违约。劳动者主张对方违约,必须举证证明对方违反了协议的哪项核心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劳动者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逐字逐句阅读条款,尤其是涉及“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放弃所有权利”这类概括性条款,一定要明确对方的履行顺序和期限。比如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先完成补缴社保等核心义务,再支付一次性补偿款,避免用人单位不履行核心义务后,劳动者因为已经签字很难维权。对条款内容有异议的,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后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反悔。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未履行和解协议,劳动者正确的做法是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和解协议,而不是直接推翻整个协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本案中包某选择直接推翻整个协议,诉讼风险很高,最终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如果选择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结合自己的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诉讼。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10民终226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9月1日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