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吗?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并非必须单独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本身已包含劳动关系前提。周德时律师结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0民终9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民终9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单独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并未超范围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陆某某于2023年1月29日入职宝应某公司,从事钣金模具工作,双方约定日薪33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23日陆某某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工作,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陆某某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以陆某某未提交劳动关系初步证明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陆某某不服,起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
宝应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超范围审理,陆某某未在仲裁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缺乏仲裁前置;且公司当时处于歇业状态,不存在用工,一审依据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认定事实错误,工资标准酌定过高。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身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已经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法院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未超出审理范围;陆某某已经提供了上下班车辆轨迹、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宝应某公司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一审认定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工资标准按照日薪乘以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符合本案实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主张双倍工资必须先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要求,所有劳动争议都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身已经隐含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劳动者已经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权直接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不需要劳动者再单独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本案中的处理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实践中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必须单独仲裁确认,但多数法院认可本案的处理方式。
日薪制工资怎么计算双倍工资差额?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较短,无法提供完整的月工资流水,而双方又明确约定了日薪标准,法院通常会按照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工资,这是目前实践中的通用做法。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实际工资发放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日薪标准酌情计算,本案中就是如此。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日薪标准合理,即使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与举证责任角度看,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即可,本案中陆某某提供了上下班车辆轨迹和证人证言,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这是劳动者做对的一步;而宝应某公司一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导致了自身的败诉,这是用人单位踩的大坑。周德时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用人单位轻视一审程序,不到庭不举证,最后上诉才拿出证据,往往不被二审法院采纳,这个风险一定要注意。
从事前风控角度看,对用人单位来说,无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应当保留书面记录,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要保存两年备查,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超过一个月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不能心存侥幸。对劳动者来说,入职后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甚至上下班的行程记录、和负责人的沟通记录都可以,不要等到发生纠纷了才想起来找证据,那时往往已经来不及了。
周德时律师提醒,以上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遇到具体问题还是要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民终9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14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