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比例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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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法院最终维持了雇主承担60%责任的一审判决,结合(2025)苏10民终35号生效判决,周德时律师为你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规则和证据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3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是否恰当。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二审维持了该责任划分。
真实案件回顾
本案中,某公司承包两套别墅家装工程后转包给赵某,赵某又将木工活分包给陈某。王某经人介绍到陈某处从事木工劳务,约定日工资300元,王某本身已经从事木工行业30余年。2022年5月,王某操作陈某提供的电动台锯时,因木板回弹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割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雇主,既没有为台锯加装安全防护设施,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对王某进行了充分的安全培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某自身操作不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提交了事后拍摄的工地视频证明台锯不需要安全防护罩。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事故无关,无法证明陈某免责,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陈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证据不足:一方面主张已经尽到安全培训义务,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视频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仅以王某有30多年经验为由主张免责,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关联性要求,也不能达到减轻责任的证明目的。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受伤,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般规则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的核心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工具、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通常会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雇员如果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家装工程转包后,发包方要对雇员受伤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雇员受伤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家庭室内装饰装修不需要施工资质,因此某公司将工程转包不存在选任过错,最终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工程依法需要资质,发包方选任了没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发包方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提前留存。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遇到此类纠纷,证据是胜败的关键。雇主如果主张已经尽到安全培训和提醒义务,一定要留存培训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以雇员从事行业多年主张免责,很难得到法院支持。雇员要提前留存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约定、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务关系。
第二,事前要做好风险防控。雇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不能因为雇员是老工匠就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定要给雇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工具,定期进行安全提醒和培训,及时纠正不安全的操作行为,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大额赔偿责任。雇员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发现作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雇主提出,保护好自身安全。
遇到此类案件,具体责任划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35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2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