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赃,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人转移,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文结合(2023)苏1003刑初708号生效判决,由周德时律师解析相关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3)苏1003刑初708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多人共同提供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如何区分主从犯,以及如何结合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裁量刑罚。基于本案八名被告人均有从宽量刑情节且全部退赃认罪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对八名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真实案例简述
2023年6月底至7月下旬,刀某某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介绍其他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部分被告人除提供自己银行卡外,还介绍其他人员参与。全案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合计90万余元,其中包含查实的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款59万余元,各被告人均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违法获利。
案发后,刀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板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刀某某、板某某1还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八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刀某某、板某某2、金某某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刀某某系主犯,其余七人为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对八名被告人均宣告缓刑,并处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关联法律问题
什么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刀某某涉案总流入资金90余万元,板某某2、金某某涉案相关资金也均超过十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该三被告人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涉案数额未达到十万元,但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比如掩饰、隐瞒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赃款,或者多次掩饰隐瞒,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有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能争取缓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一般规则,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八名被告人均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法院均对其宣告了缓刑。周德时律师需要说明的是,该裁判结果是基于本案特定情节作出的,并不是只要具备以上从宽情节就一定会宣告缓刑,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等综合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苏1003刑初708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办案视角提示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此类帮转赃的案件,辩护的核心关键点在于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必备要素,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辩称自己不知情,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出借银行卡的原因、是否因同类行为被处理过等证据综合审查。辩护通常会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角度切入,争取从轻或者无罪处理。
日常风控要注意,千万不要为了小额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很多人觉得只是借个卡拿点好处费,不会出事,实际上一旦上游查实是犯罪赃款,提供银行卡的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最终适用缓刑,也会留下案底,对个人及家属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如果确实是被蒙骗出借银行卡,一定要主动投案,配合调查,争取认定从宽情节。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