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17 08:39:25更新:2026-10-17 08:39:25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不一定都会承担赔偿责任。结合(2024)苏10民终250号扬州中院生效判决来看,车主无过错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结合过错程度判断。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民终25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陈某一等四人要求车辆所有人石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2000元、侵权人梅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基于本案事实,法院认定石某某虽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但对事故发生以及未投保交强险均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其妻子石某某名下,购买车辆时梅某委托二手车市场代买交强险,支付了费用但对方并未实际投保,车辆仅投保了200万元商业三者险。2022年6月,梅某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死亡,交警认定梅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陈某一等四人作为陈某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梅某、石某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梅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的72000元,驳回了要求石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陈某一等四人不服上诉,主张石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梅某承担连带责任。

周德时律师从裁判文书内容来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的核心原因是:现行司法解释已经修正了旧规则,不再默认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责任。本案中石某某虽然是登记车主和投保义务人,但车辆实际由梅某管理、使用,车贷也一直由梅某偿还,石某某对未投保交强险以及本次事故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一定需要担责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只要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原则上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如果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石某某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旧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现在还能用吗?

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仍然适用。实际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该司法解释时,已经将原来的"连带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现在法院需要根据过错分配责任,不再直接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主张连带责任,又无法证明车主存在过错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被驳回,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受害人一方主张车辆所有人承担交强险责任,必须收集好车辆所有人对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的证据,比如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车辆、明知未投保仍放任车辆上路使用等。如果仅仅以车辆所有人是登记车主为由主张责任,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陈某一等四人就是因为未能举证证明石某某存在过错,最终二审败诉。
对于登记在亲属名下的车辆,实际使用人应当主动核查交强险投保情况,及时续保,登记所有人也应当尽到基本的提醒义务,避免因未投保产生额外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已经转让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原登记所有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交强险责任,但一定要留存好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控制的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主张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按照过错程度主张相应责任,不要直接依据旧规定主张连带责任,避免因法律主张错误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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