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12 15:45:29更新:2026-10-12 15:45:29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破产经济补偿金。本文结合(2026)苏10民终505号生效判决,分析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6)苏10民终50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破产受理前是否已经与陈某甲终止劳动关系,进而决定陈某甲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陈某某已经于破产前终止劳动关系,驳回了其要求确认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就是书面离职文件的证明力,一旦签署明确离职的文件,想要推翻就需要极强的相反证据,本案中陈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因此败诉也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裁判逻辑。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2年12月,陈某某与扬州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2023年9月,陈某某签署《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载明离职日期为2023年9月8日,完成了离职交接。后扬州某某公司2024年8月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最初公示陈某某享有52000元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公示后收到其他债权人异议,管理人经核查发现陈某某早已离职,遂撤销了该债权。

陈某某主张离职仅为工作交接,后续仍受公司安排工作,社保也缴纳至2024年9月,要求确认该笔职工债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核心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工资流水均能证明陈某某2023年9月已经离职,社保缴纳不足以推翻该认定,最终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周德时律师认为,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面离职文件是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核心证据,证明力远高于社保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仅凭社保缴纳记录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社保缴纳记录不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社保缴纳记录只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仅是用人单位因私人关系代缴社保,法院不会仅依据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劳动关系仍存续。本案中法院未采信陈某某的主张,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破产管理人公示债权后还能撤销吗?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公示债权后发现原认定错误的,可以撤销。一般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有核查职工债权的法定职责,公示债权后如果发现原认定有误,管理人有权依据核查结果调整、撤销原公示债权。职工对调整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中管理人撤销原公示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张职工破产债权,核心举证要点是证明破产受理时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收集的关键证据包括:书面劳动合同、持续的工资支付流水、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留存等。本案中陈某某错在签署了离职文件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职后仍为公司提供劳动,无法推翻书面离职文件的证明力,最终败诉。
第二,劳动者办理岗位调整时一定要避免签署离职文件。如果只是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并非真正离职,一定不要签署《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这类明确标注离职的文件,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被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工作交接,应当在文件中明确标注仅为工作交接,并非离职,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

遇到此类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参照本案结论。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苏10民终505号
  • 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3月26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法律与现行有效法律一致,无新旧法衔接问题。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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