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17 19:48:45更新:2026-10-17 19:48:46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本文结合(2020)苏1012刑初817号扬州江都法院生效判决,分析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0)苏1012刑初817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非法获取并提供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十四名被告人均为初犯,分别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全部自愿认罪认罚,且所在社区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法院最终认定所有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十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另外三名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从刑辩办案视角看,本案所有被告人最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各被告人都充分利用了法律给予的从宽处罚机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都落实到位,这也是本案能够获得轻判的关键。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装饰、建材、家居行业经营者。2016年至2019年期间,侯某甲利用在小区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先后向同行多名被告人出售、提供这些信息;其余被告人为了推销自身经营业务,分别从侯某甲等人处非法获取业主信息,部分被告人还将获取的信息再次转发提供给其他同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各被告人非法获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从数千条到上万条不等,其中财产类公民个人信息大多达到数百条以上。案发后,王某甲、薛某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归案后也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所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主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的情节,不仅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条件,也让司法机关快速审结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这也是法院最终愿意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最终认定,所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侯某甲等十一名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某甲等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全部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

本案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1012刑初817号
  •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1月1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财产类、行踪类等敏感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就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侯某甲等十一名被告人获取或者提供的财产类公民个人信息都超过了五百条的标准,所以法院依法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法律规定。

所有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能判缓刑吗?

一般规则层面,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本案中,虽然十一名被告人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应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综合考虑其初犯身份、悔罪情节,对其宣告有期徒刑三年,刚好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条件,加上社区同意社区矫正,最终才适用了缓刑。

周德时律师特别提醒,这是本案特定事实下的裁判结果,不是所有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都能适用缓刑,如果是累犯,或者犯罪情节恶劣、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不会适用缓刑。具体案件结果需要结合实际情节判断,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刑辩律师。

自首和坦白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王某甲、薛某海被认定为自首,其余被告人被认定为坦白,这些都是对他们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最终能够适用缓刑的关键原因之一。实践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通常都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审查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电子数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存储公民信息的电子文件等,办理同类案件辩护质证通常会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数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没有重复计算同一信息的情况,因为信息数量直接关系到情节轻重的认定,一旦数量认定有误,就会影响量刑结果。如果家属或者当事人遇到这类案件,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及时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信息获取途径的证据,便于做针对性的辩护。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很多经营装饰、建材、家居业务的商家容易踩这个刑事红线,觉得买份业主信息做推销没什么大事,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周德时律师提醒,日常经营中拓展客源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不要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避免不知不觉触犯刑法,付出沉重代价。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已经因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一定要在第一次讯问前就委托律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认定自首或者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很大概率可以争取到缓刑。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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