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20 16:12:21更新:2026-09-20 16:12:2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收到法院结案通知书后擅自转移财产,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德时律师结合(2019)苏1084刑初511号生效判决,分析拒执罪认定中的常见争议问题。

周德时律师结合(2019)苏1084刑初51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后,擅自转移70万元流动资金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后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王某主动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他人129.0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相关财产。后王某与实际出借人苏某达成协议,约定苏某获得股权后代王某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结案,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王某送达结案通知书并解除了所有查封。

王某随后在未告知苏某的情况下,擅自作废了已经交付给苏某的股权证,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至31日,先后三次将到账的70万元流动资金转移,部分用于偿还其他普通债务,导致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始终未能履行。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主动到案就一定能认定自首吗?

一般情况下,成立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缺一个都不能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也就是说,只有自动投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本案中,王某虽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但是归案后对于转移财产、擅自作废股权证这些关键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法院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周德时律师在办理同类刑事案件时发现,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主动到案就一定能认定自首,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最后反而错失了认定自首从宽处罚的机会,非常可惜。

法院结案后转移财产就不构成拒执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构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和案件是否已经程序上结案没有必然关系。

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结案是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或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原判决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如果行为人在结案后明知义务未履行,仍然转移财产,依然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结案是基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王某明知协议未实际履行,原义务仍需履行,仍然擅自转移财产,因此被认定构成犯罪,符合立法本意。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要点:办理同类拒执罪案件,核心审查要点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往往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比如本案中王某未按约定备案股权、擅自作废股权、解封后立即转移财产这一系列连贯行为,是法院认定其主观故意的核心依据。周德时律师提醒,家属遇到此类案件,应当第一时间整理所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沟通记录、财产变动凭证,提交给律师审查,帮助律师找到案件的核心辩护点,如果缺失关键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提醒:对于负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哪怕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只要原判决义务没有实际履行完毕,不能随意转移、处分财产。不少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法院都结案了,债务就了了,擅自操作转移财产,最后反而触犯了刑事红线,实在得不偿失。如果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一定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最好由法院出具正式的执行和解文书,确认双方的履行情况,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都有差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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