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执业药师辅助报名,怎么就构成诈骗罪了?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虚构企业辅助报名执业药师骗取费用,数额达到标准会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2025)苏1084刑初106号高邮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84刑初10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冯某等四人虚构可以帮助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辅助报名、免考执业药师,骗取35名被害人共计13万余元,最终四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5)苏1084刑初106号,裁判日期2025年4月3日,案由为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提供某某教育科技公司对公账户、收款码以及执业药师课程,被告人马某、宋某、周某共同出资作为该公司代理,分工负责人事管理、业务培训、销售推广,雇佣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推广获取被害人信息,虚构不符合执业药师报考条件、不符合免考条件的人可通过“企业辅助报名”实现报考、免考前两门,还发送伪造的报名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共计骗取35名被害人缴纳课程费、免考费合计人民币131120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冯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马某退出人民币31120元,已全额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宋某、周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不同长度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依法没收,赃款发还被害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诈骗总额13万余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之所以最终获得缓刑,是因为具备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仅适用于本案特定事实,并非只要诈骗数额达到巨大就一定会获得缓刑。
诈骗罪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面的条件:一是刑期条件,即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刚好符合缓刑的刑期条件,加上四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满足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要求,因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得以适用缓刑。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审查角度看,这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核心证据是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话术文件、推广后台记录等。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瑕疵,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准确的诈骗数额,如果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违法或者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从事前风控角度看,现在很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诈骗案件中,不少参与者是被招募为业务员或者代理,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涉嫌诈骗。在此提醒,凡是承诺“不符合条件也能辅助报名”“免考拿证”“保过拿证”的业务,基本都涉及诈骗,千万不要为了少量提成参与这类业务,避免自己陷入刑事风险。
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对电信网络诈骗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参与犯罪但真诚悔罪、全额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依然会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本案的处理思路也是当前同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