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30 08:50:51更新:2026-09-30 08:50:52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婚姻家事

自书遗嘱即便实际形成时间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仍可认定有效。本文结合扬州中院(2025)苏10民终3653号遗嘱继承纠纷案分析,解答同类案件常见疑问。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倒签日期的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应当认定有效?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365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倒签日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上诉请求。本案中,案涉自书遗嘱实际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日期,是因原遗嘱丢失由遗嘱人补写,内容与原遗嘱一致,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符合其生前真实意愿,因此不因为日期倒签否定遗嘱效力。

真实案件概况

被继承人常某乙与妻子共育有五子一女,即常某己、常某甲、常某庚、常某丁、常某丙、常某辛。常某乙妻子、儿子常某丁先于常某乙去世,王某甲、王某乙是常某丁的子女。常某乙生前自2015年起就委托长子常某己保管自己的财产、处理日常事务,2022年祖宅拆迁前曾就财产处分书写过一份材料,后材料丢失,2023年12月由常某乙补写了这份材料,落款仍倒签为原日期2022年12月15日,明确写明“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常某己一人继承”。常某乙2024年去世后,常某丙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主张案涉自书遗嘱倒签日期,不是常某乙真实意思,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请,仅分割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常某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常某丙败诉的关键在于,仅证明了遗嘱倒签日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并非常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推翻遗嘱的效力。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自书遗嘱只要落款日期错了就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要求,自书遗嘱需要满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周德时律师认为,实践中并非只要日期不符就一律认定遗嘱无效,如果能够证明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仅存在日期倒签、书写错误等形式瑕疵,不影响遗嘱效力。本案中,倒签日期是因为原遗嘱丢失补写,遗嘱内容没有变化,不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不否定效力,这也符合当前继承纠纷中的主流裁判观点。

保管遗产的继承人不提供账目,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方主张被继承人留有特定遗产在另一继承人处,首先需要举证证明该遗产确实存在,并且由对方实际控制保管。如果有证据证明遗产确实由对方控制,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实际控制一方,由控制一方说明款项去向。本案中,虽然进保补偿款确实由常某己保管,但因为遗嘱已经明确所有遗产归常某己继承,因此最终不改变裁判结果。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遗嘱无效,必须举证证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比如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欺诈胁迫所写、遗嘱被篡改等,仅仅证明遗嘱存在日期倒签等形式瑕疵,不足以推翻遗嘱的效力。如果主张分割遗漏的遗产,首先要收集好证据证明遗产的具体类型、金额、存放位置,否则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订立自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落款要准确写明年月日,最好全程录音录像,找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原遗嘱丢失需要重新书写,应当注明实际书写日期,并且在新遗嘱中明确写明原遗嘱作废,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周德时律师提醒,每一起继承纠纷都有其特殊性,以上建议仅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情况,具体处理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3653号
案由:遗嘱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7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所属律所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52409027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周德时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8652409027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