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08 08:19:01更新:2026-10-08 08:19:0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婚姻家事

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但未办理过户的,不能阻却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本文结合扬州中院(2022)苏10民终958号生效判决做实务解析。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2)苏10民终9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依据离婚调解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基于本案中案涉房屋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已依法登记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案外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2与金某原系夫妻,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改房归金某所有,因当时房改房政策原因,房屋只能登记在陈某2名下,一直未办理过户。2017年,金某与陈某2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邗江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归双方婚生女陈某1所有,约定陈某2还清贷款后配合陈某1办理过户。后陈某2未还清贷款,也未配合过户,反而于2019年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丁某,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丁某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丁某申请执行陈某2财产时,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陈某1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1依据调解书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对抗丁某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此驳回了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为什么不能对抗抵押权?

一般规则是: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对房屋归子女的约定,本质上是债权约定,在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抵押权经依法登记设立后,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因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什么样的法院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性裁判文书,才会自文书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本案中的民事调解书,是基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确认性、给付性文书,不属于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形成性裁判,因此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仍需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层面,案外人主张排除对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的执行,必须举证证明自身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本案中,从2003年离婚到2021年执行,长达十八年时间,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陈某2名下,权利人未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完成过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这也是法院不支持其诉求的重要原因。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因原所有权人不配合等原因,己方已经及时起诉、申请执行,仍然无法过户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过错,存在排除执行的空间。

风险预防层面,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或一方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确实因为房贷未还清、政策限制等原因暂时无法过户的,应当及时留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对方不配合过户的证据,必要时及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避免因长期未过户导致房屋被原所有权人抵押、出售,最终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此类案件情况差异较大,具体能否排除执行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10民终958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13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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