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房产,能起诉确认份额排除执行吗?
相关领域:婚姻家事
本案中陈某某主张对离婚时前夫顾某某隐瞒的夫妻共有房产确认份额并排除执行未获法院支持,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3273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327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某主张对离婚时顾某某隐瞒的、登记在顾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享有55%份额并排除强制执行,该主张能否成立。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陈某某与顾某某1982年登记结婚,2010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归陈某某所有,未提及顾某某在2010年6月购买并登记在顾某某个人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涉案房产。后顾某某因对王某某负债,该房屋被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拍卖,陈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55%份额并停止执行。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两套房屋价值相当,应认定涉案房产已归顾某某所有,且涉案房产已设立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陈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份额,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定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结合离婚协议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套房屋价值相当,认定双方离婚时已经默认涉案房产归顾某某个人所有,因此未支持陈某某的确权请求。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婚时隐瞒房产,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但如果房产已涉及多个债权人利益,法院会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作出裁判,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事实不同存在差异。
主张分割离婚隐瞒的房产,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法院结合陈某某女儿2016年就调取了离婚协议,且顾某某2016年就已有多起执行案件,涉案房屋的查封信息早已公示,因此认定陈某某至迟在2016年就应当知道涉案房产的存在,2025年才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该认定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该财产存在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一直不知道该房产存在,诉讼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具体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如果发现对方离婚时隐瞒了共同房产,应当第一时间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离婚协议等核心证据,同时注意固定证明自己“何时发现该财产”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完整列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明确约定“本协议已列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若有一方隐瞒,另一方发现后可主张重新分割”,这样既可以避免后续争议,也能在产生争议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发现隐瞒房产时该房产已经被债权人查封执行,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都不相同,遇到类似情况应当结合自身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3273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