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垫付预付款后对方不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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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垫付预付款后,对方获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却拒不返还,常州某某运输公司委托周德时律师起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3371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开篇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出于人情先行垫付了赔偿款,等受害方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却不肯把垫付的钱还回来,这种情况垫付方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钱吗?
案情回顾
原告常州某某运输公司垫付3.5万元预付款后,四被告获保险理赔却拒绝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2014年4月,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与横过马路的受害人杨在仁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分两次共计预付给受害人家属即本案四被告3.5万元,约定待保险理赔后返还。后四被告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四被告的全部损失,但四被告收到赔偿款后拒绝返还原告垫付的3.5万元,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只得通过诉讼解决。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垫付的3.5万元预付款,在四被告获得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后,是否应当返还。
办案思路与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以不当得利返还为请求权基础,提出四被告占有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梳理案件全部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预付款收条、前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书,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三个事实:一是原告确实向四被告支付了3.5万元预付款;二是四被告的全部损失已经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足额赔偿;三是该预付款并未在保险理赔中予以抵扣,四被告继续占有该3.5万元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庭审中,提出代理意见:原告垫付该笔款项是为了解决受害人丧葬事宜的燃眉之急,现四被告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全部损失赔偿,继续占有该3.5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四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5万元。
- 案号:(2016)苏1003民初3371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年7月19日
- 判决结果:被告高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预付款3.5万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四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现行《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返还有相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费用时,一定要留存好付款凭证,并且明确约定该款项的性质是预付款,待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最好能形成书面确认材料,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如果对方获得理赔后拒不返还,应当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 垫付了钱对方不还,打官司一定能要回吗?
答:只要证据充分,能够证明款项性质是预付款,且对方已经获得足额保险理赔,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具体结果需要结合个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 垫付的时候没有书面约定,还能起诉要回吗?
答:如果有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结合前案保险调解书中关于垫付费用自行处理的记录,也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返还。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