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本案中夫妻一方婚内借款,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利息约定不明,最终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该案由周德时律师代理。
案件开篇
配偶一方在外借款,债权人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另一方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裁判结果。
案情回顾
卞某出借70000元给周某,周某偿还35000元后尚欠本金35000元未还。卞某主张借款发生在周某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35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周德时律师接受被告夏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夏某提出对借条收条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自己名下银行卡由周某实际使用,涉案转账与自己无关。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利息计算标准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夏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还款范围的大小。
办案思路与裁判要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款后周某多次向夏某账户转账,且二被告在借款后共同委托出售共有房屋,法院最终确认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但法院查明,双方借条仅约定“逾期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未明确借款期限,也就无法确定对应的利率档次,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最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较原告诉请的年利率24%大幅降低。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1002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2019年5月23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结果:被告周某、夏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卞某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272元,由二被告负担。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借贷往来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利率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出借人若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保留好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常见疑问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的钱,另一方都要还吗?
不是的。只有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了债务,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利息约定不清楚,还能要利息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