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被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周德时律师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案号为(2020)苏1002刑初377号。

开篇

被告人受聘帮助他人管理公司,参与共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家属最关心的就是: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从犯获得轻判?本案的辩护结果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案外人邱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两家公司,租用江苏扬州某办公地点后,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具体管理其中一家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具体管理另一家公司。三人招募业务团队后,以高额收购、拍卖客户藏品为诱饵,诱骗客户支付鉴定费,由无鉴定资质的人员作虚假鉴定,之后再拒绝收购,以此骗取客户费用。

2018年9月至12月,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0300元,其中既遂数额503500元,未遂16800元。周某某参与全部诈骗数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参与诈骗数额466300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受雇佣参与共同诈骗,仅负责管理公司,不支配诈骗所得,能否认定为从犯?

该焦点直接影响量刑: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量刑会大幅降低,因此成为本案辩护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本案中周某某仅为邱某雇佣的管理人员,不掌控诈骗所得,也不参与利润分成,仅按照安排从事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因此辩护核心聚焦在从犯认定上,提出:周某某受雇参与犯罪,行为受雇主指使,不支配赃款,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认定意见,认定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 案号:(2020)苏1002刑初377号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8日
  •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首先要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若当事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一定要积极主张从犯情节,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量刑影响极大。

对于受雇佣参与犯罪,没有参与赃款分配、不掌控犯罪所得的被告人,依法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积极从该角度辩护,往往能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常见疑问

1. 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相较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主犯,或者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从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小,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江苏省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周某某诈骗数额超过五十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起步为十年有期徒刑,因认定为从犯获得了减轻处罚。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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