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张某被指控容留卖淫罪,周德时律师提出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最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本案案号(2016)苏1003刑初599号。

开篇

家人因容留卖淫被刑事拘留,家属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争取缓刑,本案就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张某和田某二人合伙经营澡堂期间,容留妇女卖淫,朱某负责记录卖淫次数参与提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田某、朱某三人犯容留卖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面临刑事处罚,家属希望能争取从轻处理,获得缓刑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能否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张某是否需要实际入狱服刑,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发现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基于上述事实,周德时律师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张某减轻处罚,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案号:(2016)苏1003刑初599号
  • 案由:容留卖淫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7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如果涉嫌容留卖淫类犯罪,到案后应当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认定自首、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这些情节对能否争取缓刑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出符合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什么情况能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具体是否适用,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1. 自首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自首都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所属律所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52409027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周德时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8652409027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