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邵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周德时律师二审辩护提出量刑过重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改判拘役三个月,案号(2017)苏10刑终157号。

开篇

家属找到周德时律师的时候,一家人都愁眉不展:家里开了十几年的面点铺,就因为不清楚添加含铝泡打粉是国家禁止的行为,结果一审被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本来靠小生意支撑的家庭,这下生活都成了问题,到底能不能争取改判轻一点?

案情回顾

邵某在扬州经营个体面点铺,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在制作馒头、包子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后经监管部门抽检,制作销售的白馒头中铝残留量为236.8mg/kg,远超不得检出的国家标准,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法院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周德时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悔罪表现等情节,一审量刑是否过重?该争议焦点直接影响最终的处罚结果,对被告人的后续生活也有重大影响。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案后,仔细查阅全案证据,确认本案定罪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因此确定罪轻辩护的策略,核心围绕量刑展开辩护。主要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邵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二审期间邵某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最终该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案号:(2017)苏10刑终157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6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个体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关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对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要心存侥幸;如果不幸涉刑,要尽早提出量刑方面的合理诉求,争取最大限度降低对自身和家庭的影响。

常见疑问

  1.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定会改判吗?

不一定。只有当一审判决存在定罪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时候,二审法院才会依法改判。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会维持原判。

  1. 主动缴纳罚金对量刑有帮助吗?

主动缴纳罚金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会结合被告人的其他从轻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被告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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