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本案被告人钱某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周德时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可从宽处罚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对钱某适用缓刑,案号(2020)苏1002刑初250号。

开篇

被指控刑事犯罪后,积极配合调查、退赃,真的能争取到缓刑吗?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扬州的敲诈勒索案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钱某被他人设局诈骗后,心生不忿,以报警相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实际敲诈得款人民币18000元。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钱某提起公诉,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暂扣了钱某的违法所得。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情节,能否获得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被告人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开庭审理中也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因此确定了罪轻辩护的思路,重点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7月6日
案号:(2020)苏1002刑初250号
案由: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辩护人:周德时,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刑事案件后,当事人首先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退赃退赔,这些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若已经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大大提高从宽处罚的概率,符合条件的也更容易争取到缓刑。

常见疑问

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自愿认罪认罚一定会从宽处理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只要符合条件,都会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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