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周德时律师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助原告梳理全部就医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明确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计算标准,仅结合原告伤情对计算期限作出酌减,判决两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13元,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邻里之间因日常琐事引发冲突,一旦升级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本案中,陈某某因铺路纠纷被陈某某打成轻伤二级,委托周德时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陈某某与陈某某系邻里关系,2017年9月双方因铺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陈某某伙同其子致陈某某右侧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父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360.2元,周德时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附带民事诉讼中,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期限应当如何认定?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原告方可获得的赔偿数额,是本案处理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原告方持有的全部证据,包括入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报告单等,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提出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也符合当地司法实践,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计算标准,仅结合原告伤情对计算期限作出合理酌减,支持了原告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8)苏1204刑初151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7月5日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 被告人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13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常见疑问

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的计算数额怎么确定?

赔偿项目的计算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计算标准和期限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伤情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既不是原告主张多少就判多少,也不是被告提出异议就不支持。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后,被害人一方要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好所有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证据,主张赔偿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计算标准和依据,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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