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发卡行可主张还本付息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周德时律师代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起诉被告夏某信用卡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透支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支持了原告主张还本付息的核心诉请,仅对原告主张的过高利息依法进行调整,最终判决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0549.71元及截止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13180元,此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别负担。
开篇
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发卡行能不能顺利拿回本金和利息?这是很多发卡银行以及持卡人都关心的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逾期纠纷,周德时律师代理发卡行提起诉讼,最终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1年1月,夏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受理后核发了信用卡,双方合约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夏某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自2013年1月最后一次消费后,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截至2016年4月12日,共拖欠透支本金50549.71元、利息16475.38元,合计67025.0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立即偿还上述透支本息,并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夏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信用卡透支逾期后,发卡行按合约约定主张日万分之五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该利息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全部支持?
办案思路
周德时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了案件全部证据,包括信用卡申请合约、被告交易流水、原告系统统计的欠款明细等,确认被告透支逾期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代理意见提出:被告夏某领用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并按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德时律师提出的被告构成违约应当还本付息的核心代理意见,仅对利息标准依法进行了调整。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由为信用卡纠纷,案号:(2016)苏1002民初248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年10月9日。
判决结果: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549.71元及截止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13180元(此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5元、被告负担1661元。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对于发卡行而言,信用卡逾期纠纷中,只要持卡人透支逾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张还本付息的核心诉请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即使利息标准被依法调整,核心权益仍然可以得到保障,因此发生逾期后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收到发卡行的催收或者诉讼材料,应当积极应对,若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相关常见疑问
1、信用卡逾期后银行起诉,持卡人一定要出庭吗?
持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会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持卡人相当于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反而可能对自己不利,因此建议持卡人积极应诉,对有异议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
2、信用卡透支利息最高可以支持多少?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一般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