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本案原告主张两年租金72000元及车辆维修费10000元,合计8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某、包某仅需给付原告高某2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周德时律师代理被告孙某应诉,提出原告明知车辆下落却长期不收回,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以及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证据不足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大幅降低了被告方承担的责任金额。

案件背景

孙某跟着包某去取了一辆租赁的铲车,结果被车主起诉索要八万余元租金和维修费,孙某认为自己并未实际租赁车辆,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仅承担22000元,大大降低了被告方的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高某诉称,2016年9月,被告包某带被告孙某到原告处取走铲车,此前已经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租期到还车时结束,直到2018年11月原告才取回车辆,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两年租金72000元、车辆维修费10000元,合计82000元。

周德时律师代理被告孙某出庭应诉,孙某辩称自己没有租赁原告的铲车,不应支付租赁费,且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包某辩称自己仅是介绍孙某租车,虽使用过车辆但相关费用已和孙某结清。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包某与孙某一同从高某处取走铲车,在两人共同参与施工的工地使用,2017年1月工程结束后车辆一直停放在工地,原告2018年11月才取回车辆。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多长时间的租金,以及维修费应当支持多少,这直接决定了被告方最终承担责任的金额。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周德时律师梳理全案事实和证据,发现原告主张租期长达两年、要求全额租金的请求明显不合理:案涉工程早在2017年1月就结束,之后车辆一直闲置停靠,且原告在2017年春节就已经知道车辆下落,迟迟不收回造成的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另外原告主张1万元维修费,提交的票据不规范,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酌减。

这个案子里,原告在明知车辆下落的情况下迟迟不收回,造成的损失不该由我方全部承担,这是我们的核心突破点。最终我方的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责任金额。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案号:(2020)苏1002民初1053号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9月10日
判决结果:被告孙某、包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22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内容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口头租赁车辆发生纠纷后,双方都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权利人在知道车辆下落后应当及时收回车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扩大;主张租金、维修费等相关费用,一定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支持;如果是多人共同使用车辆,内部责任划分要提前做好书面约定,避免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引发内部纠纷。

常见疑问

1. 口头约定的车辆租赁合同有效吗?

答:法律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也合法有效。但是口头合同发生纠纷后,举证证明约定内容难度较大,因此建议车辆租赁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期、租金标准、责任划分等内容。

2. 工程结束后车辆没开走,租金还要一直算吗?

答:工程结束后车辆不再实际使用,且权利人已经知道车辆下落,不及时收回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法院不会全部支持由承租方承担,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减租金金额。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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