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本案周德时律师代理被告谭某应诉,针对原房主殷某主张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提出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原交易内容、迟延履行系疫情客观原因导致的答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谭某无需承担本案违约责任。

开篇

买了二手房,因为疫情影响没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付首付,完成交易后原房主起诉要求支付10万违约金,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8日,原告殷某与被告谭某签订《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谭某向殷某购买一套房屋,总房价1221000元,谭某需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首付款321000元支付至房产局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2020年3月10日当地房管局因疫情防控处于限制性办公状态,谭某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到监管账户。后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签订了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对交易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新合同未约定原合同的10万违约金条款。后双方按新合同完成了交易,房屋过户至谭某名下,殷某也领取了全部房款。但殷某认为谭某迟延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周德时律师作为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协商变更房屋交易合同并履行完毕后,原房主能否依据原合同主张买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周德时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本案的两份关键合同,结合疫情背景分析案件核心突破点。原告诉请的依据是原《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中关于首付款支付时间和违约金的约定,但本案存在两个关键事实:一是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正处于疫情防控最严格的时期,客观上无法履行;二是双方后续已经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备案和交易。
据此,周德时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双方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房屋交易合同内容的变更,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权利义务应当以新合同约定为准;原合同已经被新合同取代,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新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依据原合同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按照原合同,迟延履行也是疫情客观原因导致,也不构成违约。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由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苏1091民初838号,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20年9月1日。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殷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该条款内容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该条款内容被吸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内容与原合同法第六十条基本一致,核心都是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房屋交易周期较长,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原合同履行时,首先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协商,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者新合同;其次,签订新合同时要明确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避免留下争议隐患;最后,合同变更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新合同履行,原合同中被变更的条款不再具有约束力。

常见疑问

  1. 疫情导致房屋交易迟延,买方一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不一定,需要结合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判断,如果确实因为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履行,一般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还协商变更了合同,最终不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买卖先后签了两份合同,哪一份有效?

答:如果两份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变更,一般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原合同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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