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19 08:38:01更新:2026-10-19 08:38:0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抽逃出资引发执行纠纷,股东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不一定能免责。周德时律师结合(2022)苏10民终313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股东增资后短时间内资金转出形成闭环,是否因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2)苏10民终31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定程某构成抽逃出资,维持了一审追加程某为被执行人,程某在110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

基本案情

根据生效判决,脱敏后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审第三人厦门市玖玖汽车某某公司2010年1月增资700万元,程某作为原股东出资增资110万元。增资完成次日,包含该110万元在内的700万元增资款即从玖玖汽车某某公司账户转出,经过多手流转后最终回到最初的出资方账户,形成完整资金闭环。后玖玖汽车某某公司未能清偿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某某公司的到期债务,亚星客车申请追加程某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支持追加后,程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抽逃出资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即可,之后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股东,由股东证明自身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若股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亚星客车提供了完整的资金流转记录,证明增资资金在短短三天内闭环转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而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转出有合法依据,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完全符合现行举证规则。

抽逃出资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还能追加股东吗?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若抽逃出资发生在债权成立多年前,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信赖和抽逃出资无关,不应当追加股东。但根据本案的裁判观点,注册资本是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核心依据,抽逃出资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公司资本的公信力和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只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债务,无论抽逃出资发生在债权成立前还是后,都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观点目前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未参与增资、仅是挂名股东,能免除责任吗?

一般规则来说,如果股东确实是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自身完全不知情也未参与任何流程,通常不需要承担抽逃出资责任。但在本案中,程某的个人账户全程参与了资金流转,后续转让股权时也明确认可其股权对应的出资已经实缴到位,因此法院认定程某对增资一事是知情的,对其免责主张不予支持。可见,挂名股东若实际参与了出资相关的资金流程,仅以“未参与经营、不知情”为由是无法免责的。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主张股东抽逃出资的核心证据是完整的资金流转记录。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证明增资完成后短期内资金全额转出,最终又回到初始出资方形成闭环,基本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作为股东一方,如果资金转出确实有合法依据,比如真实的借款、交易,一定要提前留存好借款协议、交易合同、财务凭证等证据,否则很容易像本案程某一样因为举证不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企业增资如果用到过桥资金,一定要在增资后资金转出时做到合法合规,若属于股东借款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做好财务记载,后续还要逐步补足出资,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挂名股东也要格外注意,如果你同意出借身份担任股东,哪怕不参与经营,也要对涉及自身出资、个人账户使用的情况知情,不要完全放任他人操作,否则很容易像本案程某一样莫名其妙承担出资责任。
每个案件的结果都依赖于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本文分析仅作普法参考,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10民终313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2月25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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