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01 16:28:46更新:2026-10-01 16:28:46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债权债务

转账备注为借款,收款人主张是第三方欠付的加工费,法院会如何认定?本文结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0民终2238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性质认定的举证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6)苏10民终223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17万元为某甲公司代某乙公司支付的加工费,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为民间借贷借款,判决陈某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7万元款项性质是民间借贷借款还是代付的加工费,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本案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陈某向某甲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某甲公司工程款壹拾柒万元整,以银行卡到帐记录为准"。次日,某甲公司向陈某转账17万元,转账备注用途为"借款"。2025年1月,某甲公司向陈某催款,陈某回复称自己还有罐箱加工费未结清,拒绝还款。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7万元。

另查明,陈某是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丙公司曾和某乙公司签订罐箱制作承包协议,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担任某乙公司总经理,某乙公司已于2022年进入强制清算程序。陈某主张案涉17万元是某甲公司代某乙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尾款,不是借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该主张,判决陈某还款。

周德时律师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胜负关键点非常清晰: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非常完备,而陈某主张的代付加工费却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结果其实在证据交换阶段就已经大致明朗。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借条上写了"工程款",还能认定是民间借贷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借条本身有"借到"表述,结合转账凭证,即便借条上额外标注了款项来源,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借条明确有"今借到"字样,已经能够证明借贷合意,"工程款"只是说明款项的实际用途,不改变借贷的性质。实践中,只有借条整体内容无法体现借贷合意,才会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不同案件结果会因具体事实有所不同。

收款人主张款项是其他性质,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收款人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性质款项的,应当由收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已经提供了借条和转账凭证,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陈某主张款项是代付加工费,就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甲公司有代付的意思表示、某乙公司确实欠付其加工费,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周德时律师认为,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也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注意留存交易过程中的完整证据。本案中陈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证据不足:他主张案涉款项是代付加工费,但是既不能提供某乙公司确认欠付加工费的证据,也不能提供某甲公司明确同意代付的证据,甚至原始沟通记录因为手机遗失灭失,最终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提醒当事人,交易沟通的全部记录,包括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结算单等,都要至少保留到纠纷解决完毕,不要因为设备更换、手机遗失等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第二,款项转账时一定要明确标注用途。本案中某甲公司之所以胜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转账时明确备注了"借款",而此前它代某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时候,备注都是"代新兴付分包款",两种不同的备注刚好印证了本案款项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本案中某甲公司转账没有备注,或者备注和之前代付一致,案件结果可能就会有不同。事前做交易的时候,只要花几秒钟明确备注用途,就能在后续纠纷中占据很大优势,这是非常低成本的风控手段。
第三,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要更加规范。本案中两家公司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的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主体混同的质疑,本案陈某正是利用这一点主张代付,只是因为证据不足才没有得到支持。实践中,关联公司之间如果需要代付、垫付,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代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建议均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建议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10民终223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24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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