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24 20:14:20更新:2026-10-24 20:14:20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健身房停止经营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配偶承担连带退款责任,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扬州中院(2022)苏10民终3487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健身服务停止营业后,股东配偶是否需要对公司欠付消费者的预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论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2)苏10民终348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张某仅担任公司监事和分公司负责人,并非公司股东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

刁某为其和女儿在某某体育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办理健身卡,共支付会员费3300元,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到2023年8月。2021年7月,半岛公司停止经营,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刁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使用的会员费2296元;因半岛公司是陈某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是陈某配偶,参与共同经营,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解除合同、退还会员费的请求,判决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刁某不服,上诉主张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股东一定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一般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并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所以法院判决陈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人公司股东大多很难完成该举证责任,所以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决担责,这是当前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

只要配偶参与公司经营,就一定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一般规则,只有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债务是公司欠消费者的预付款,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并非陈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直接套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要求配偶担责。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配偶与公司财产混同、共同经营且实际受益,也存在法院判决配偶担责的案例,具体需要结合个案证据认定。

办案视角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预付费健身卡,一定要留存好付款凭证、服务合同、加盖商家公章的收款收据。本案中刁某其中一笔1800元的转账,一开始被告不认可,刁某后来找到当时收款的公司员工作证才被法院认可,如果没有这份证据,这笔费用可能就不被支持,可见证据留存直接影响案件结果。预付费消费尽量用转账支付,不要用现金,方便后续举证。
遇到商家跑路,起诉时一定要准确列明诉讼主体,如果是一人公司,一定要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连带责任,只要股东无法举证就需要担责,如果遗漏了股东,只起诉公司,后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追加股东会增加诉讼成本。准确列对被告,是拿到可执行胜诉判决的重要一步。
办大额预付费卡之前,一定要查询商家的经营状况、主体类型,如果是一人公司,本身经营风险就比多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高,尽量不要办期限过长、金额过大的预付费卡,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10民终3487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9月16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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