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驿站转让承诺保快递一年,没做到能解除合同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法院认定转让方作出的‘保快递公司一年不走’的承诺属于合同内容,无法兑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文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1242号扬州中院生效判决分析相关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124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转让方在微信磋商时作出的“快递公司可保你一年不走”的承诺,是否属于店面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法兑现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承诺属于合同内容,因承诺无法兑现导致受让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受让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酌定转让方返还5万元转让费。
真实案例简述
安某某转让某菜鸟驿站给梁某,双方通过微信磋商转让事宜,过程中安某某多次明确承诺“快递公司可以保你一年不走,签合同就是了,最低保你一年”,梁某认可该条件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店面转让合同》,梁某支付了10万元全额转让费。
梁某接手经营仅两个月,快递公司就不再向该菜鸟驿站投放包裹,导致驿站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梁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安某某的承诺属于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安某某无法兑现承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判决解除合同,综合双方过错、物品折旧、经营情况等因素,酌定安某某返还梁某转让费5万元。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该承诺并未写入书面合同,不属于合同内容,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梁某胜诉的关键就是保留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证明了安某某作出过相关承诺,如果梁某不慎删除了聊天记录,本案结果很可能会发生变化。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写进书面合同的微信聊天内容,算合同内容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微信聊天属于法定的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只要磋商过程中双方就某一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便该内容没有写入后续的书面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正是遵循该规则,认定安某某的承诺属于合同内容。
合同解除后,返还转让费金额怎么确定?
一般规则是,合同解除后,要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返还金额。实践中,如果转让的设备、物品还在,通常可以返还物品再折价,但若物品已经被处置,法院会综合物品折旧、双方过错、经营收益、租金占用等情况酌定返还金额。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安某某违规承诺、梁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双方过错,结合物品折旧、梁某经营成本等情况,酌定返还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受让菜鸟驿站这类依赖第三方合作的店铺时,一定要保留全部磋商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很多当事人觉得签了书面合同就万事大吉,把之前的聊天记录删掉,结果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转让方作出过相关承诺,导致维权失败,这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踩坑点。
事前一定要尽到核实义务,不要只听转让方的承诺。接手前最好自己对接对应快递公司,核实当前的投放量、合作剩余期限,尽量要求把关于快递投放的承诺明确写入书面转让合同,同时约定好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从源头避免大部分纠纷。
如果发生快递停投的情况,要及时固定无法经营的证据,避免转让方主张你恶意占用店铺要求扣减高额租金。本案中安某某主张梁某占用店铺六个月要求扣租金,法院并未支持,就是因为梁某及时起诉,已经举证证明店铺后续无法经营。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和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1242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13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