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摔倒受伤,景区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游客在景区摔倒受伤,景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10民终30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中各方责任的划分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30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景区管理人是否对案涉事发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各方当事人对陈某某的损害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基于本案中事发排水渠未设置警示标识、存在安全隐患,游客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景区管理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游客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
真实案例概况
本案中,陈某某报名参加了某某文旅公司某门市部组织的华东五日游,缴纳团费后,该门市部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某某旅游公司实际承接,某某旅游公司为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所有游客购买了旅行意外险。2023年7月19日晚,陈某某随团在扬州东关街景区游玩,返程时遇阴雨天气,天色已黑,不慎踩入东城楼前遗址广场的露天排水渠摔倒,导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随后进行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九千余元,保险公司理赔一万四千余元后,陈某某就剩余损失提起诉讼。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案涉排水渠宽约15厘米、深约8厘米,与周边地面色差不明显,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遮盖,进出城门必须经过该排水渠,阴雨夜晚光线不足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定某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案涉区域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某文旅公司某门市部承担补充责任,实际承接业务的某某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某某景区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己并非案涉区域的管理人,且排水渠属于文物不能改动,不应当承担责任。周德时律师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核心原因,就在于混淆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认为只有改动设施才是尽责,实际上设置警示即可,这一点非常值得同类案件参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景区管理公司一审中已经自认是景区管理者,且安全保障义务不一定要改动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即可履行义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景区管理人需要对游客受伤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规则是,只要景区管理人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未尽到合理的维护、提示、排除风险等义务,由此造成游客损害,就需要承担对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并非只要发生损害就一定要担责,实践中会结合风险是否可预见、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判断是否尽责。像本案中,管理人以设施是文物不能改动为由抗辩,但实际上设置可移动警示标识就可以履行义务,因此该抗辩不成立。
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游客受伤该找谁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要求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就是按照这个规则判决的。实践中,如果旅游者事先同意转团,那么责任划分会有所不同,一般仅由实际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原旅游经营者仅根据自身过错承担责任,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周德时律师提示,上述法律条文是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直接依据,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会参照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游客摔倒受伤的意外后,第一时间要固定现场证据,比如对事发地点拍照录像,找同行游客留下联系方式和书面证言,及时向景区管理方、旅游经营者反馈情况,保留沟通记录、报警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事后很难证明事发地点的实际情况,比如有没有警示标识、设施有没有安全隐患,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中陈某某一方提供了同行游客的情况说明,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才确认了事发的基本过程,这是诉讼中做对的关键一步。
对于事前风险预防,游客参团旅游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老年人参团要提前告知旅行社身体情况,要求旅行社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游玩过程中也要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尤其在阴雨天气、夜晚光线不好的时候,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免意外。对于景区管理方和旅游经营者来说,针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哪怕是文物设施无法改动,也要做好警示提示,针对老年团等特殊团体,要提前做好风险提示,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引导和救助。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责任划分也会有差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309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2月28日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