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25 18:48:01更新:2026-09-25 18:48:0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并非所有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借款收据都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结合(2024)苏10民终122号扬州中院生效判决,周德时律师为你分析工程借款中表见代理认定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民终122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曹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孟某某未获得乙公司授权的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了曹某要求确认孟某某出具收据行为属于乙公司经营行为、确认案涉款项为乙公司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收据中所涉款项是否为乙公司向曹某某的借款。

从办理同类案件的视角看,本案曹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两个关键点:一是未能举证证明孟某某获得了乙公司对外借款的明确授权,二是曹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曹某分三次向孟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200万元,2016年1月孟某某向曹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曹某200万元系付案涉项目投资款,收据上加盖了乙公司案涉柳林项目部印章,曹某主张该款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要求确认孟某某出具收据的行为系以乙公司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确认该款为乙公司借款。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最终确认孟某某与案涉项目负责人孟某乙为同一人,但乙公司与孟某乙签订的项目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部严禁直接对外借款,所有借款必须经乙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印章。曹某第一次转账发生在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之前,且曹某从未向乙公司核实过孟某某的身份和授权,大额款项直接转入孟某某个人账户,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有权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曹某全部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项目部盖了章就一定代表公司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项目部印章明确限定了使用范围,仅用于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内部沟通,不用于对外借款、签订合同等经济行为,那么相对人不能仅凭借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就主张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误区,认为只要盖了项目部的章,公司就必须认账,实际上法院会重点审查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本案特定事实下,由于曹某从未向乙公司核实授权,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不支持其请求。

周德时律师提醒,工程领域大额资金交易中,相对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凭一张项目部印章就认定对方有权代表公司。

怎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在工程领域的资金交易中,相对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大额资金交易,应当主动向施工企业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和授权,不能仅凭行为人自称是项目负责人、盖了项目部章就相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未尽到该义务,直接将大额款项转入个人账户,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曹某正是因为不符合该要求,所以不被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关键证据指引:如果要向工程项目出借款项或投资,首先一定要核实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授权,要求对方出示施工企业出具的正式授权委托书,所有款项尽量转入施工企业对公账户,同时留存好授权文件、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全部证据。如果对方提出要转入个人账户,一定要要求施工企业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否则不要转账。
  2. 事前风控建议:在交易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施工企业项目公示信息,核实项目负责人身份,也可以直接联系施工企业项目对接部门核实授权范围,不要因为对方是熟人介绍或者自称项目负责人就省略核实步骤,小额交易尚且需要注意,大额资金交易更不能大意。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苏10民终122号
  •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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