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建筑工程后被拖欠工程款,能要回来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实际施工人依据挂靠方出具的明确结算承诺书主张工程款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文结合(2024)苏1012民初7058号生效判决分析建筑工程挂靠纠纷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12民初705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要求挂靠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约定年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挂靠协议无效后,双方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承诺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真实案情简述
邓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挂靠扬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接多个建筑劳务工程,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邓某按工程总造价上交管理费、所得税,其他规费按实缴纳,所有税费由邓某承担,项目独立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将对应工程款付至某某公司账户,后因某某公司账户异常,双方于2023年6月2日签署《承诺书》,明确某某公司尚欠邓某工程款849444.45元,约定2023年6月2日付20万元,余款2023年6月底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计息。承诺出具后,某某公司仅支付20万元,余款649444.45元未付,邓某诉至法院。
某某公司辩称,就单个案涉项目而言,扣除管理费税费后仅欠付62.63元,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但法院查明,某某公司提供的多笔转账(转账给陈某、李某等人)无法明确对应案涉单个项目,也不能推翻承诺书的效力。周德时律师认为,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提前固定了明确的结算承诺,是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挂靠经营协议都是无效的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所签订的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均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在本案中,法院也认定案涉挂靠协议无效,符合一般规则。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只要符合挂靠的特征,协议都会被认定无效,基本不存在例外。
挂靠协议无效,结算承诺也必然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即便挂靠协议整体无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工程款结算达成的承诺书、结算协议,是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的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可以作为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是双方就邓某挂靠某某公司承接的全部项目进行的总结算,内容具体明确,所以认可其效力,被告提供的零散转账无法推翻该结算,因此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承诺书内容模糊,没有明确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实践中也可能不被作为结算依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办案视角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挂靠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一定要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和被挂靠单位做书面总结算,最好形成明确的结算承诺书或者对账单,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邓某正是因为拿到了明确的结算承诺,才使得被告的抗辩不成立,这是本案胜败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份承诺书,邓某想要拿回工程款,还需要逐一核对每笔转账对应项目,不仅诉讼周期会大大拉长,也存在因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
事前风控方面,挂靠施工本身违法,法律风险极高,实际施工人如果一定要选择挂靠模式,一定要在挂靠过程中保留好所有施工资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每完工一个项目或者每到一定周期就和被挂靠单位核对一次账目,避免最后对方拖欠时无据可依。另外,尽量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方付款到被挂靠单位账户后,被挂靠单位应当在多少期限内转付工程款,约定好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能按照约定主张利息损失。
裁判趋势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挂靠协议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一般都会认可结算协议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的诚信原则。需要提醒的是,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事实差异很大,本文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判断。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12民初7058号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9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