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22 08:41:02更新:2026-10-22 08:41:02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法院判决仅由直接发包的个人承担付款责任,总包分包无需担责。本文结合(2025)苏10民终951号扬州中院劳务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解析多层分包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5)苏10民终95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多层分包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上游总包和分包单位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本案中冯某某仅与崇某某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游总包、分包存在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由直接发包人崇某某承担310982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付款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

甲公司是扬州某房地产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项目D区块的土建劳务分包给乙公司,崇某某从张某处分包到9#、10#楼的粉刷工程后,将该粉刷工程交由冯某某实际施工。冯某某完成施工后,崇某某出具了书面的《粉刷工作量证明》和《结账单》,确认总工程款为350982元。后续仅由甲公司代付了4万元,剩余310982元一直未付。

冯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崇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甲公司、乙公司、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崇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冯某某对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诉讼请求。崇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甲公司、乙公司存在违法分包,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崇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10民终951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30日

实际施工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谁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只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的发包人指的是建设单位,而非工程总承包方。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并非发包人,冯某某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混淆了总承包方和发包人的概念,错误起诉总承包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常见的诉讼误区。

所有工程欠款都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找总包清偿吗?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该规则仅适用于农民工个人主张工资的情形,如果是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欠款,则不适用该规定。

本案中冯某某是承包整个粉刷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的是整体工程欠款,并非农民工个人工资,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包清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要区分主体身份和诉求性质,不要错误适用法律条款。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最核心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本案中崇某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和工程款金额,这是法院最终认定欠款数额的关键。如果没有书面结算,需要保留好沟通结算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实际施工的证据,比如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用来佐证工程量和欠款金额。

诉讼策略建议

起诉时要准确确定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被告。如果要发包人承担责任,应当将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不要错列总承包方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还会损失不必要的诉讼费。如果确实是农民工个人主张工资,可以明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包先行清偿,并且举证证明自己的农民工身份。

事前风控建议

承接工程分包后,一定要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要求上游发包方签字确认结算,不要轻信对方「先退场后结算」的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确认的结算,后续主张权利非常困难。另外,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质,保留好相关合同材料,避免发生争议后连被告身份都无法确定。

周德时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差异,以上建议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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