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24 15:59:40更新:2026-09-24 15:59:41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文结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4)苏1084民初4637号生效判决,分析拍卖购得二手房后卖方未按约定完成交付义务,买方主张赔偿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2024)苏1084民初463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卖方未按协议约定完成房屋交付的配套义务,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损失赔偿。基于本案买方已经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卖方未履行承诺的隔墙搭建、清场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卖方应当承担对应期间的租金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中,原告曹某、刘某通过拍卖拍得被告高邮某公司所有的两套临街商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卖方需要在原租赁租期届满后完成清场、搭建隔墙、明确自建房归属等义务,到期后卖方未能履行,之后又出具承诺书承诺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交房义务,到期仍未履行。

此前原告曾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因超过解除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被驳回,本次起诉主张卖方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卖方虽然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一直未履行承诺书约定的清场、隔墙搭建义务,因此应当承担2021年7月到2023年6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28万余元,驳回了原告主张的2023年6月之后的损失,以及要求供销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才算合法完成房屋交付?

一般规则层面,房屋买卖中,卖方完成交付不仅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也就是完成过户登记,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将房屋实际转移给买方占有。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交付标准,应当从约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双方已经通过补充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了卖方需要完成的清场、隔墙等交付义务,卖方未履行,因此法院认定其未完成交付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过户完成且买方实际占有房屋即视为交付完成。

前诉起诉解除合同被驳回,后诉主张赔偿算重复起诉吗?

一般规则层面,重复起诉要求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后诉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赔偿,诉讼请求基于不同的事实理由,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并支持了部分请求。

实践中如果前后诉讼请求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一般不认定为重复起诉,当事人依然有权另行主张。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拍卖购房前一定要核实房屋现状,不要只依赖公示信息。很多拍卖房会有带租、原有改造、相邻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事前一定要现场看样,对不确定的事项要求拍卖方和原产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本案中买方就是因为事前没有明确隔墙和自建房的归属问题,才导致后续不能正常收房产生损失。

发生交付纠纷后,要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违约发生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法主张赔偿。本案中法院不支持2023年6月之后的损失,就是因为买方作为产权人,在卖方明确不能履行义务后,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者采取招租等措施减少损失,放任房屋空置产生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违约责任要区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要混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两个请求,避免因为超过期限丧失权利。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超过除斥期间被驳回,但另行主张违约赔偿得到支持,这一诉讼策略是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借鉴的。

本案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84民初4637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0日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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