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交通事故

办案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交警作出的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吴某要求朱某分担30%事故责任的主张,最终认定朱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0850.8元,扣除吴某已经垫付的13000元,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77850.8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某负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已经明确认定对方负全责,结果对方反而主张受害人也要承担过错,要求少赔钱,碰到这种情况,法院最终会怎么判?本案受害人朱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了对方不合理的主张。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朱某驾驶的自行车在扬州市广陵区某交叉口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朱某两次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548.1元。吴某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主张朱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同时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吴某主张朱某分担30%责任能否成立;二是朱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如何认定。其中责任划分是本案核心,直接决定最终的赔偿比例,对案件结果影响重大。

办案思路与亮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朱某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对方的责任主张,核心突破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吴某主张朱某存在过错,应当由吴某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朱某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周德时律师提出“吴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过错,应当由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额采纳。针对对方对赔偿项目的异议,也逐一对应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保障委托人的合理诉求都得到了主张。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相关裁判规则已被《民法典》吸收,现行有效规则与本案裁判逻辑一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扣除吴某已经垫付的13000元,判决吴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7785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信息:

  • 案号:(2016)苏1002民初432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5月12日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应当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如果一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推翻原认定,仅口头主张对方存在过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当保留好全部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确保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常见疑问

1. 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一方想要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认定存在错误,否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原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2.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机动车事故一样吗?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赔偿项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非机动车没有交强险,需要直接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全部损失。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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