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周德时律师
周德时 主任律师 · 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婚姻家事

办案结果

离婚后发现对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未分割,若股权已转让给案外人,无法直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分割,需先起诉确认转让无效。本案系(2019)苏1002民初5748号离婚后财产纠纷,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回顾

徐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案涉四家公司的股权,法院以涉及实际出资人利益不宜处理为由,告知双方另案解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四家公司中张某某原持有的股权。张某某辩称,上述股权均是其代案外人持有,且已经在离婚诉讼前后将股权全部转回给实际出资人,相关权益与张某某无关。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能否直接分割对方原持有的、主张为代案外人代持且已转让的股权。

办案思路与要点

周德时律师接受徐某某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前序离婚诉讼的裁判材料,调取了案涉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案涉股权确实形成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同时周德时律师也向当事人释明,由于案涉股权已经在离婚诉讼前后转让给案外人,案件处理结果直接涉及案外人利益,在仅有原被告双方参加的本次诉讼中,法院无法直接认定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股权的最终归属,直接分割股权存在法律障碍,正确的诉讼路径应当是先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将原股权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查清事实后,若股权转让被确认无效,股权恢复至张某某名下,届时再行分割。

办案复盘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最终结果不乐观,但周德时律师提前向当事人释明了案件的法律障碍和正确的诉讼路径,帮助当事人清晰了解案件风险,让当事人对案件走向有明确的预期。

判决结果与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案号:(2019)苏1002民初5748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0日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务建议

周德时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1. 离婚诉讼中,应当全面梳理对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投资等,尽量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分割请求,避免后续另行诉讼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2. 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前后转移名下股权,要及时保存对方原持股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先起诉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待股权恢复至对方名下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3. 如果对方主张股权是代他人持有,且股权已经转让给实际出资人,这类案件无法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处理,需要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主张权利,避免程序错误导致诉请被驳回。

常见疑问

  1. 离婚时没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还能再分吗?

答:如果股权确实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后是可以起诉要求分割的。但需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否则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1. 对方转移股权,我该怎么维权?

答:首先要收集对方原持有股权的证据,然后针对转让给案外人的股权,先行起诉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股权仍归对方所有后,再起诉要求分割该股权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由周德时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周德时律师 证号 132102015102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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